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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23万余元还清,信用“解冻”
2026-10-13
2026-10-13 08:49:00

  “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等方面,不再因本案对该企业予以信用惩戒。”9月16日,看着永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外省某科技公司终于卸下了负担,不用再担心公司因涉诉而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经营活动中受阻。

  2022年,原告徐某带领30名工人在永宁县某小区做楼栋、地下车库砌墙等劳务作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科技公司银川分公司,该分公司将案涉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期间,由现场管理人员李某负责工人考勤、核算工资表,工人工资从某科技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程完工后,劳务费未能足额结清,徐某诉至永宁县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2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承办法官全面审查证据,结合劳动合同备案记录、工资专户流水、现场管理人员证言等材料,认定徐某等人确实在案涉项目提供劳务,欠付劳务费金额已经李某确认,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向徐某支付劳务费21万余元,某劳务公司承担利息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合计23万余元。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科技公司,向其释明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讲清拒不执行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某科技公司正视自身法律责任,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徐某顺利拿到劳务费,案件执行完毕。

  考虑到企业已经全额履行,不存在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情形,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永宁县法院执行局经审查,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给了企业一次“重生机会”。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9月18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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