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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彭阳法院还原真相为救人者撑腰
救助受伤老人却被误认是肇事者
2026-09-09
2026-09-09 08:53:00

  “说实话,上法庭那天我心里直打鼓,怕法官也劝我‘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点算了’。没想到法官说,法律不能让做了好事的人吃亏。”9月1日,货车司机王某向记者说出憋了大半年的心里话。

  几天前,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救老人家属李某当庭向王某致歉、主动支付补偿款的一幕,让王某觉得“心里那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今年4月,王某驾车途经彭阳县某路段时,看见一位六旬老人倒在路边,身旁是侧翻的三轮农用车,老人已经意识不清。王某没有犹豫,立即停车拨打110和120,协助医护人员将老人抬上救护车后默默离开。

  然而,老人的儿子李某赶到医院后,得知母亲倒地时现场只有王某的货车经过,心里起了疑虑。恰在此时,交警现场勘查发现王某的车身一侧有刮痕,依法扣留了车辆进行技术勘验。本是救人一命,却被当成肇事嫌疑人,车辆被扣的14天里,王某没法出车,误工损失一天天累积,心里的委屈也一天天加重。

  好在真相没有被埋没,交警部门对刮痕的形成时间和位置仔细勘验,并核查了王某当日的行驶轨迹,最终确认刮痕系车辆既有旧痕,与事故无关。事故认定书也明确:老人系自己驾车不慎导致侧翻。

  嫌疑排除了,车辆归还了,但停运期间的损失该谁承担?今年7月30日,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彭阳县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损失4800元,并澄清事实。

  法官接手案件后没有急着开庭,而是先摸透整件事的来龙去脉。“案件标的不大,分量却不轻。核心不是那几千元钱,而是一个朴素却重要的问题:好人做了好事,反而受了损失和委屈,谁来为这份善意买单?”答案写在法律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见义勇为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适当补偿。

  8月26日,调解现场,法官没有一上来就搬法条,而是先跟王某拉家常:“我知道你心里委屈,明明做了好事却被误会,车被扣、钱没了,换谁都咽不下这口气。但你站在李某的角度想想,老母亲突然倒地昏迷,家属急得六神无主,看到现场有车经过、车上有刮痕,产生怀疑也是人之常情。配合调查是为了查明真相,不是故意针对你。”王某的火气渐渐消了:“我也不是非要争多少钱,就是觉得做了好事还被误会,心里憋屈。既然话说开了,我能理解。”

  李某当场表态:“是我当时太着急,冤枉了好人。”他向王某致歉,并表示愿意补偿损失。王某体谅李家为老人治疗已花了不少钱,主动放弃了全额索赔,双方以1300元达成和解。

  “以后遇到这种事,我还是会停车。因为法律给了我底气。”王某说。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9月4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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