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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原告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法判决证据不足驳回上诉
2026-07-17
2026-07-17 08: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宁夏首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实现了宁夏民事反垄断审判领域零的突破。

  该案原告、被告都是宁夏本土企业——一家牧业公司和一家乳业公司。原告主张,被告在宁夏生鲜乳收购市场中具有市场主体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以不公平低价收购产品、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搭售等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上述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反垄断案件专业性极强,全国法院有类似审判经验的并不多。”银川中院民三庭庭长曾琳巧回忆,受理该案后,合议庭花了很多精力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生鲜乳这个商品比较特殊,它的运输半径有限,地域市场怎么划分?替代产品有没有?这些都要靠证据说话。”

  面对海量证据,合议庭逐一审查了被告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交易相对方对它的依赖程度等关键指标,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被告存在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裁判结果正确,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垄断案件审的是一家企业的行为,护的是整个市场的公平。”曾琳巧说,从相关市场界定到支配地位认定,从举证责任分配到证据链审查,这份判决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厘清了裁判思路,提供了参考范式。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7月10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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