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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银川中院样本
2025-05-21
2025-05-21 10:14:00

  受理公司证券类虚假陈述责任案件30余件、股票类虚假陈述案件350余件、“新三板”股票类虚假陈述案件10余件……4年多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逐渐形成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银川中院样本,以司法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判决+调解,交出公司证券类虚假陈述案件的多元答卷

  “公司证券类虚假陈述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卷宗厚,二是专业性强,三是证据繁杂。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动辄几十份、上百份,不仅夹杂着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机构投资者、期后事项承诺、行为重大性等专有名词,更难的是要结合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理解、定性。”5月15日,银川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来珍向记者介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全然褪去了2021年“入门”办理第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的青涩与茫然。

  2021年,银川中院第一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宁夏某公司发行债券时未如实披露其为债券提供抵押增信的抵押权备案登记信息,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警示。后宁夏某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此前发行的债券提前到期,分文未兑付,导致30余名投资者将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院内并无判例可供参考。赵来珍花了将近一个月时间厘清了这批案件的全部事实,也确定了宁夏某公司增加抵押增信措施,系债券发行中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符合‘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这些原告的损失与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这批案件中,除了七八件诉讼标的额非常大的案件,还有20余件是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涉及中小投资者的案件。

  “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自力救济能力相对不足。”赵来珍表示,为实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低成本、高效率”,经过与监管机构、当事人等多方沟通,银川中院决定先尝试调解。

  首先说服承销案涉债券的证券公司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责任,随后与原告沟通赔偿比例,“过责相当”的追责,让双方都同意以买入价为基础进行赔偿,25万元以内全额赔偿,25万元以上的部分赔偿10%。

  “因原告大多在外地,前后花了将近半年时间,才将20余件案件全部调解完,当时便全部履约完毕。”赵来珍说。

  专业机构+加权算法,蹚出股票类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路径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是虚假陈述案件的难点。”赵来珍虽然很快列出了诱多型投资差额损失、诱空型投资差额损失等三四个计算公式,但表示这只是最基本的计算,此类案件还需要排除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两种因素,方能最终确定投资者的损失。

  简言之,系统风险就是市场环境、大盘走势等带来的影响,非系统风险则是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一系列与虚假陈述无关、但对股价存在影响的事件,而这两类风险因素的排除,根据在案证据很难认定。

  2022年11月,面临流动资金不足、经营风险激增的宁夏某公司,披露山东某公司将在一个月内分批增资3亿元。其间,数百名投资者因增资这一利好信号作出买入和增仓的操作。然而2023年4月,宁夏某公司披露后两次增资款均违约未实缴,导致公司资金流动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因这一“空头支票”式的信息披露行为,第一批70余件股票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集体涌入银川中院。

  “这批案件标的额都不大,如果委托收费专业机构建模、测算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资金链处于断裂状态的宁夏某公司难以承担高昂的测算费用。”赵来珍遂与同事通过检索先进法院的做法,将案件委托至上海某公益性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差额损失的测算。

  不出20天,测算结果拿到了,显示系统性风险占比约30%。但问题是,无法测算非系统性风险。办案团队将上百份文件一一列出,分析论证其是否与虚假陈述有关、如何影响股价、其所占比例应当是多少,最终核定占比在10%左右。

  扎实细致的测算过程,让当事人对最终的认定无异议。首批70余件案件判决后,一审即生效。参照这70余件案件的判决结果,目前银川中院已审结350余件同类案件,审理时限缩短了很多。

  不过,新的挑战又来了:新受理的10余件“新三板”股票类虚假陈述案件,因交易不活跃,公益性专业机构不接受系统风险测算的委托。

  “这就意味着投资者的损失需要法院直接酌定或委托收费机构进行测算。”赵来珍惋惜地说:“在证据反映不明显的情况下,酌定主观性稍高,难以被信服;委托收费机构测算,一个案件的标的额可能只有10万余元,而建模费用一个案件就在30万元左右。”

  “当下,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但无论如何,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首要任务。”银川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5月21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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