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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两难”变“双赢”
2024-10-12
2024-10-12 18:14:00

  国庆节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唐荣再次接到创业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法官,我们要给你送面锦旗。感谢你为企业经营考虑,为我们切实解决了问题,不然真不知道我们这个事情还得等到什么时候。骞豪公司这两个月来一直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不顾唐荣婉拒,创业公司负责人赶到法院,为唐荣送上“务实司法为民企护航化解诉累显执法真意”的锦旗。

  一起申请再审的案件

  “法官,请你一定考虑我们企业的现实状况和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个合同根本没法继续履行,真的应该解除!”

  今年“五一”假期刚过,某创业公司便迫不及待地给唐荣打去电话。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官司,为什么一直打到了高级法院?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志何以如此坚定?

  2022年1月,焦炭市场行情好转,创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焦炭,与骞豪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每次发货前通过调价函共同确认单价,但合同未约定货物总量、总价款。

  随后,创业公司向骞豪公司支付预付款1250万元,骞豪公司完成部分供货,后因各种原因未继续履行。

  2023年,创业公司认为骞豪公司供货延迟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超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骞豪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二审判决认为,骞豪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创业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后,创业公司认为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履行期届满,其生产经营已无购买使用焦炭的需求,该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双方理应解约,因此向宁夏高院申请再审。

  互不相让的当事人

  “目前来看,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的法律问题。”仔细梳理案件始末,唐荣陷入了深思: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做实做细企业诉求受理,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审判工作的更高要求。

  “既然你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二审判决生效后,你公司仍不配合继续供货,究竟是怎么考虑的?”

  为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的问题症结,唐荣多次致电骞豪公司。

  “法官,不是不配合。在此前的合同履行中,我公司本来正常供货,但对方多次以质量问题等原因肆意扣重,我公司不认可。”面对法官的询问,骞豪公司感到十分委屈,表示创业公司要求其停止供货,造成公司已购买的焦炭产生了囤积、转运、低价出售等损失。只有先解决这个问题,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扣重是经过双方盖章确认了的,2022年焦炭行业供货紧俏,根本不存在积压货物的可能,且骞豪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其存在损失的证据。”创业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再审案件的办理,人民法院仅对生效判决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应予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但本案中,双方企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已然陷入僵局,一纸判决虽易,如不能实质解纷,双方企业仍将产生后续诉讼。”

  面对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冲突,唐荣有着自己的考量:如果驳回创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创业公司只能就合同继续履行提起诉讼,但其确已对焦炭没有需求,且在双方当事人对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合同无法强制履行,案件处理必将陷入循环,双方企业陷入诉累;即使案件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合同解除也应考量骞豪公司提出的扣重以及损失等问题。

  在此后的半个月里,唐荣通过查资料、调查、走访等各种方法了解2022年焦炭行情与不同时间点价格,掌握焦炭买卖中货物验收行业规则,记不清与两家公司往来了多少通电话,又在企业间奔波了几回。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次次地耐心沟通,一遍遍地释法析理,当事双方逐步有了解除合同的共识。

  “法官,这其中有很多笔账要算,我们愿意带着所有证据材料到法庭现场核实。”双方都有了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

  共赢的调解

  6月6日15时,宁夏银川,大雨滂沱,积水严重。

  宁夏高院法庭内,在唐荣的主持下,双方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在热火朝天地核对账目。

  考虑到双方“针尖对麦芒”无益于矛盾化解,为避免矛盾再次激化,唐荣分别将两方请到法庭外背靠背调解。

  “骞豪公司,你们主张损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否则无法让创业公司信服。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后续诉讼依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唐荣再次苦口婆心地说道。

  “创业公司,即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你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验货,对骞豪公司已经盖章确认的扣重部分,可认为双方达成一致。但你公司单方确认的扣重部分,需要双方协商。”

  在唐荣反复多轮调解后,一项项争议逐步明确,骞豪公司退还给创业公司的具体货款金额终于确定了下来。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法官,我公司同意按照调解金额退还创业公司货款,但是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一次性退还,公司承诺两年内付清。”

  “我们不同意,骞豪公司已经占有货款近两年,必须一次性退还!”

  针对付款期限,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唐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不时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各自换位思考,分析本案诉讼成本与后续涉诉风险,建议双方理性协商。

  晚上8时30分,寂静的审判区域,仅剩一个法庭的灯光。

  历经一个个方案的达成与推翻,一轮轮谈判的失败与重建,两方企业终于达成了详细的附条件分期付款协议。

  在场人员相视而笑,如释重负。两家企业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可以安心经营谋发展了。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1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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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荣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马荣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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