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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兴趣班概不退款?贺兰县法院:格式条款无效 退还剩余费用
2026-07-14
2026-07-14 08:35:00

  本网讯(吴小璐)舞蹈、乐高拼搭、游泳、美术等面向未成年人的兴趣培训班随处可见,让孩子练就一门技艺、培养一个兴趣,已成为越来越多家长的选择。然而,当“预付式消费”遇上“中途退学”,提前支付的学费还能不能退回?

  李女士为满足儿子的街舞爱好,一次性支付4000余元购买某街舞培训机构的96节街舞课程。然而,在该培训机构更换授课老师后,孩子无法适应新老师的教学风格,拒绝继续上课。李女士多次协商退还剩余费用,均被拒绝,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

  “微信说得清清楚楚,个人原因概不退费!”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剩余费用该不该退还”激烈争执。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有序陈述,从什么是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等角度,耐心释法析理。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履行合同。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服务关系成立。口头约定的“因个人原因放弃培训,已交费用不予退款”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这一约定免除或者减轻了培训机构因服务变更带来的经营风险责任,限制了李女士作为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等权利,应认定为无效。且街舞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强制履行既不合情理,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法理讲清,双方不再争执。最终,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某街舞培训机的经营成本、合同履行情况等,合理计算应予退还的课时费用,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某街舞培训机构当场一次性退还2000余元,李女士随即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能否纳入合同并约束双方,取决于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若经营者已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还需审查是否存在不合理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确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此外,部分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履行依赖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若服务合同人身专属性较强,不宜强制履行时,即使消费者构成违约,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需明确,合同解除并非对违约行为的认可,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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