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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问题减肥产品需担责,同心县法院判令赔偿+惩罚性赔偿
2026-05-11
2026-05-11 08:30:00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合计17100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2023年4月30日,原告小燕(化名)通过抖音平台添加被告欣欣(化名)微信,并从被告欣欣处购买“益生元压片糖果”。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了购买产品的价格、数量及使用效果等,最终小燕购买了10盒产品。2023年5月8日小燕通过快递收到产品。小燕自述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出现口干、厌食、失眠、便秘等症状,随即联系欣欣协商退款,但双方未协商一致。最终小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欣欣退还货款损失5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57000元。

  法院认为:1.被告欣欣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所销售产品是否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审查,其未履行审查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57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2.对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需具备消费者以日常消费为目的,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结合产品保质期、服用剂量等综合认定购买使用2盒产品符合日常消费购买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符合日常消费购买行为的2盒产品的惩罚性赔偿11400元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欣欣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网红减肥产品莫轻信,“速效”“神药”多为陷阱,蓝帽标识要认清,三无产品别下单,否则伤身破财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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