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骑车走神追尾致伤!电动自行车全责赔偿
2026-04-01
2026-04-01 08:36:00
本网讯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自行车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据事故认定书和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肇事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再次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安全骑行的警钟。
2025年6月20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路口西侧约100米处时,因未仔细观察前方路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径直撞上了前方同车道正常骑行的王某的自行车。
事故直接造成王某身体受伤、自行车受损,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作出认定:王某行驶中未注意观察、未确保通行安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案的审理核心,是判定双方在事故中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驶速度相对较快的电动自行车,既未与前车保持能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又疏于观察前方道路动态,其行为明显违反安全通行原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原告王某正常骑行,无任何过错行为。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本次事故存在主要过错,需对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每一位骑行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骑行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保持安全车距,坚决杜绝走神、低头、超速等危险骑行行为。谁的过错造成事故,谁就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程度越大,承担的责任比例越高。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
【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