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段和珍)“感谢法院既讲法律又讲情理,让我们不用再为官司奔波。”蒋某感慨道。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信用卡纠纷。既维护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量了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温情。
原来,涉案当事人魏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3月,其先后两次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均填写了《XX卡快速办理申请书》,并在签名处确认,声明所填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此后,魏某的两张信用卡产生透支本金66324元未结清。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将魏某诉至西夏区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魏某的母亲蒋某找到承办法官,称此前与银行多次沟通,并投诉到相关金融机构,均未成功解决。与此同时,蒋某另案申请宣告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魏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判决指定蒋某为其监护人。经查,魏某系三级言语残疾人,虽取得职业中专毕业证,但存在语言表达不清、逻辑思维薄弱、金钱概念模糊等情况,日常生活需家人照料。
承办法官深入梳理案情,发现魏某在办卡时虽未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长期存在的精神发育迟滞和言语残疾情况,其对信用卡使用的风险认知可能存在不足。
“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金融债权与特殊群体权益。”法官并未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而是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多次与双方沟通。对银行,释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引导其理解个案的特殊性;对魏某及其监护人,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明确其合法使用信用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魏某的实际履约能力,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就还款方式、金额达成共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魏某向银行偿还透支本金,由监护人蒋某代为支付,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传递了司法温情,也让这起历时多年的特殊纠纷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