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感谢法院公正裁判,我的工伤赔偿终于拿到了!”近日,康复后的田某来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将一面印有“执行有力 公正如山”字样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感谢法官公正裁判解民忧。
2022年5月,田某在某公司的工地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2024年10月,劳动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支付田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8.86万元。裁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田某于2024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后发现,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姬某,持股100%),且姬某长期未实缴注册资本,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唯一的“财产”是一份营业执照。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姬某却称“就是个挂名的,没钱赔。”据此,姬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监督程序申请,并向法院提起中止执行的申请。
2025年4月,因建筑公司暂无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姬某为被执行人。2025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姬某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申请。2025年8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追加姬某为被执行人,对建筑公司188664.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姬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为公司财产与姬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姬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姬某诉求,维持追加裁定。
法院裁定追加姬某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在法院执行的威慑下,姬某最终履行了工伤赔偿款19万余元(含延迟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