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泾源县法院:“法院+综治+N”多方聚智化纠纷
2025-07-07
2025-07-07 19:17:00

  本网讯(王 慧)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泾河源法庭以“综治中心”为依托,通过“法院+综治+N”模式精准对接群众司法需求,高效化解两起因财产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为辖区和谐稳定注入司法力量。

  矛盾骤起:私自处置引纷争,调解遇阻陷僵局

  “地基石头是我们花钱买的,特地给施工队说了好几次一定给我们留着,他们有啥权利私自处理我们的石头,这还有王法吗?”兰某站在施工现场,情绪激动地喊道。冶某也在一旁附和:“不赔钱,这工程别想继续干!”泾源县泾河源镇某村整村维修改造过程中,某公司施工队未经同意擅自处置兰某、冶某家拆除了房屋的地基石头,引发激烈冲突,冶某、兰某多次阻拦施工,双方僵持不下。综治中心先后两次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调解,却因“赔偿到底该算多少”陷入僵局。

  联动破局:多方聚智寻方案,释法明理化心结

  面对棘手困局,综治中心启用泾源县“4+N”乡村一体下沉机制,紧急邀请泾河源法庭介入,联合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成立调解小组开展第三次调解工作。调解现场,派出所民警通过叙述出警经过、征询冶某、兰某二人调解意见的方式复刻了纠纷起因及前两次调解的过程。原来在施工队私自处理了兰某、冶某两家的地基石头后,兰某要价索赔2.6万元,冶某要价索赔1万元,经综治中心前两次联合调解,兰某、冶某分别同意将索赔数额降到1.3万元、7000元,而施工队只同意给两人共赔偿1万元,调解协议没能达成,兰某、冶某还对综治中心和司法所调解员的意见颇深,不仅继续阻碍施工,还多次向上级部门投诉调解员。

  了解到事情经过,法庭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耐心讲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私自处置他人财物已构成侵权,侵权方确实应该赔偿,现在工程进度受影响,你们也有损失,不如坐下来好好协商。”另一边,派出所工作人员耐心安抚冶某、兰某:“维权要通过合法途径,阻拦施工可能承担法律后果,我们一定帮你们争取合理赔偿。”经过反复沟通,冶某、兰某情绪稍有缓和,逐步搭建起沟通桥梁。

  握手言和:多元调解显成效,当场履责促和谐

  第三次调解现场,各方围绕赔偿数额展开磋商。“施工方擅自处理你们的石头确实要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应该结合石头的价值和实际损失确定。整村维修改造项目是为了咱们村里的公共利益,是改善村容村貌的好事,咱要是因为自己的事情影响到全村人的利益,会被村里的父老乡亲‘戳脊梁骨’的。”法官说道。综治中心调解员也补充:“化解矛盾才能保障工程进度,双方各让一步。”最终,法官提出折中方案,经多方劝解,某公司愿意当场向冶某、兰某分别支付4000元、12000元赔偿款,冶某、兰某二人同意调解方案,表示接受不再阻挡施工。至此,两起纠纷在多方合力下圆满化解,改造工程重新轰鸣启动。

  此次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是泾源县法院在党委领导下主动融入基层治理的有效实践。通过综治中心推进的“小支点”,撬动部门协同、基层共建的社会治理“大效能”,构建起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共治的“新矩阵”。下一步,泾源法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与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多元解纷能力和品质,推动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格局,努力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