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 虎)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常因金额小、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选择花钱买教训而放弃维权。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审结一起消费纠纷案件,看如何正确维权。
2024年9月,于某某(化名)为实现快速瘦身效果,通过微信分两次在纳某某(化名)处购买了名为“某果蔬片”的减肥食品,共支付货款1592元,纳某某通过快递将食品邮寄给了于某某。2025年3月,于某某以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食品的包装袋上是英文标识,无中文使用说明及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由将纳某某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纳某某表示最多愿意赔偿于某某5000元,但于某某最低能接受赔偿金额为15000元。庭审中纳某某表示,案涉食品以减肥为目的,其并非有意销售伪劣或者有害食品,并在于某某反馈食品问题后购买试纸检测,未显示有害成分,同时在于某某提出质量质疑后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且该食品未对于某某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庭审理认为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某某据此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纳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纳某某退还于某某货款159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5920元。
判决结果做出后,纳某某在拿到判决书后仍然存在疑虑,认为自己承担的给付数额过高。对于纳某某的疑问,法官耐心释法答疑,向纳某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释法析理过后,纳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交上诉状,目前该案已转入生效履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