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 果)今年12月以来,永宁县人民法院开展2次涉民生小标的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亮剑出击”,提高执行威慑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保证筹案款
“法官,我在南市场看见周某了。”
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的线索后迅速出击,将周某传唤至法院。周某在永宁县法院涉及借贷金融类案件4件,因查询周某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不动产因现金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不宜处置,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线下张贴传票传唤周某均未果。
来到法院,执行人员督促周某积极筹集案款,周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目前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能先处理完毕部分案件,下剩案件会分期履行。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周某的偿还能力,执行人员对周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督促其先行筹集5万余元案款履行完毕2件案件,并就下剩案件分期还款事宜书写了保证书。
兄弟法院协力执结案件
“喂,你好,是贺兰县法院吗?这边是永宁县法院执行局,我们从系统看到有个被执行人张某已被你院送拘,可否协助我们一下?”
在被执行人张某因与申请人刘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永宁县法院干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贺兰县法院有涉执案件,且已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沟通了解到,张某在贺兰县法院涉执的案款已经履行完毕,于是,永宁县法院执行人员在贺兰县法院的协助下,将张某从拘留所带回至本院。
来到法院后,执行人员向其说明案件情况,希望其积极履行义务。但张某一开始却态度消极,对生效的判决书不予认可,执行人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逐渐消解了张某的疑问和顾虑。最终,张某积极联系家人筹集案款,当场履行3万元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拘留
2023年11月,哈某因资金短缺向纪某某借款25000元,承诺于当年12月底前还清。约定时间届满哈某并未偿还借款,纪某某向永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哈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纪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哈某在永宁县法院还有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涉执,因其提出分期履行经永宁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但哈某也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时履行。
集中执行中,执行人员将哈某传唤至法院释法析理,希望其积极处理案件,不要拖延履行。随后,哈某通过手机联系其家人筹集案款。眼看时间已到21时30分,执行人员询问哈某筹款情况,哈某表示还未筹齐案款,随后,永宁县法院针对哈某不积极履行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任某、薛某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刘某借款,后经法院判决,确定任某和薛某偿还刘某借款4万元。判决生效后,任某、薛某一直拖延未履行。执行阶段,任某与薛某在永宁县法院涉及数起执行案件均未处理完毕,执行人员多次联系任某和薛某均未果,线上、线下财产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任某在一家餐厅任大堂经理,于是,执行人员前往任某工作餐厅将其传唤至法院。来到法院后,面对执行人员“法律讲透、压力给到”,任某仍不为所动,声称其经济困难没钱履行,并谎称其与薛某已无联系。针对任某反映的情况,执行人员秉持着柔性执行的原则,将任某带回家中进行核实,但在其家中发现了薛某。执行人员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后,将薛某传唤至法院协商处理。在和解室,薛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态度强硬,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薛某使用他人微信进行日常消费,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恶意逃避执行。最终,法院依法对薛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释法明理促被执行人还款
被执行人马某因欠付物业公司4000元物业费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查询马某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动产后,因现金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不宜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来到马某家中,面对执行人员,马某说明其拖延交付物业费的原因。执行人员告知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逃避履行将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同时也将马某的诉求转达给物业公司。见状,马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将4000元物业费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