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法院:人人“麦克风”时代,公民的 肖像权、名誉权不容侵犯
2023-07-27
2023-07-27 17:50:00
本网讯(剡雪梅)近日,彭阳县法院审理一起被告赵某侵害原告钱某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钱某当面赔礼道歉。
据了解,2023年初,被告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中发布一段视频,视频内容含有原告钱某的照片,同时赵某对该视频发表了一条载明钱某姓名的评论,第二天早晨赵某删除了该段视频及评论。原告钱某得知后将被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害、删除短视频平台中钱某的肖像,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赵某未经原告钱某同意,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原告钱某的照片,侵犯了原告钱某的肖像权;被告赵某发表无事实依据的评论,且该评论中明确载明原告钱某姓名,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原告钱某的社会评价,故侵犯了原告钱某的名誉权。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综前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侵犯了原告钱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应当向原告钱某赔礼道歉。后被告赵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合辱骂其他民事主体,轻则会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因此我们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切记应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不可口无遮拦。最后,温馨提示您:大事小事勿冲动,好好沟通万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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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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