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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吴忠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刘波、马兴贵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贿两案
2023-07-10
2023-07-10 17:56:00

  本网讯(张琳)7月5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吴忠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刘波滥用职权、受贿、行贿案和原吴忠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马兴贵滥用职权、贪污案,被告人刘波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兴贵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吴忠市人民政府对利通区境内太子寺片区、乃光湖片区进行拆迁。被告人刘波作为拆迁工作组组长,在拆迁“吴忠市宝忠面粉厂”、“马鑫渣砖厂”等企业过程中,明知丁学福等人通过虚构企业、虚增拆迁补偿项目等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未认真审核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违规审核通过拆迁款申报资料,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波利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拆迁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21.5万元,并帮助丁学福给予拆迁组其他工作人员现金4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兴贵被原吴忠市土地储备中心任命为拆迁工作组第二组组长,负责带队在利通区板桥乡辖区内实施拆迁。被告人马兴贵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拆迁“吴忠市宝玉仓储加工厂”、“吴忠市建军不锈钢制作有限公司”等企业过程中,在明知丁学福等人通过虚构企业、虚增拆迁补偿项目等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未到现场核实企业经营状况,违规审核通过拆迁补偿款申报资料,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马兴贵利用担任拆迁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承揽的拆迁清渣工程中虚构工程、虚增工程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43.2977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相关工作规定,默许、纵容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1.5万元,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43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马兴贵利用职务便利承揽拆迁清渣工程,通过虚构、虚增工程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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