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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法院: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依法撤销
2022-09-23
2022-09-23 19:21:00

  订立协议后,如果发现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以“毁约”吗?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发现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不足以支付一方当事人的医疗费,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

  据了解,2021年12月某天,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金凤区某十字路口,违反信号灯行驶,与行驶至此的吕某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当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蒋某一次性赔偿吕某1.5万元,吕某不再追究蒋某任何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一直在家休息,十天后伤痛并未痊愈,反而愈发严重,遂因腰痛及腰部活动受限、恶心呕吐、胸闷气短、大小便失禁等不适到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2节胸椎椎体压缩骨折并接受手术,花费医疗费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蒋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致原告吕某摔倒受伤,被告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吕某1.5万元,但吕某后期因该次受伤住院花费5.6万余元,原、被告遭受的利益损失显著失衡;原告摔伤当日未经医院诊断,其对自身的身体具体损伤程度不知情、基于一般伤情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明显系轻率、无经验而订立。故该协议系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原告吕某与被告蒋某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当事人因交通肇事引发纠纷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合同性质,系双方自愿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本案中,该协议书撤销后,吕某可另行起诉,要求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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