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宁夏法院紧盯打击重点 集中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件
2026-09-09
2026-09-09 09:48:00

  本网讯(赵霞 孙光丽)9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中、基层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件,精准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非法放贷、非法催收、劳务碰瓷的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马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案,是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的黑恶违法犯罪重点类型。法院查明,以马某某、叶某某为纠集者,赵某某、夏某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组织,借助网络招工平台等物色目标,假借应聘务工名义进入工地,以管理制度严苛、居住条件差等为由,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制造矛盾,并采取辱骂、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向用工方勒索不合理路费、误工费等费用,先后作案16起,严重扰乱建筑行业招工和施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心县人民法院精准把握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起作用等,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七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陈某某等12人高利转贷、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涉恶案。经查,陈某某长期实施高利转贷违法活动,为催收非法债务,组织、指使季某某、杨某等人采取虚假诉讼、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在宁夏多地多次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陈某某为纠集者,以季某某、杨某、白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九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悉,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发动群众举报、强化普法宣传、深入调研督导等方式,推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深走实。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