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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终审落槌
2026-07-14
2026-07-14 08:39:00

  本网讯(曾琳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银川市中院受理的宁夏首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宁夏首例生效的民事反垄断纠纷案件,实现了宁夏民事反垄断审判领域零的突破。

  该案原告系宁夏某牧业公司,被告系宁夏某乳业公司,原告主张被告在宁夏生鲜乳收购市场中具有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以不公平低价收购产品、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搭售等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上述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银川市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对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商品市场范围进行界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被告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交易依赖程度等关键事实逐一审查,重点审查被告在相关生鲜乳购销市场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经过全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海量证据,合议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被告存在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裁判结果正确,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终审维持,填补了宁夏民事反垄断审判领域的空白,为今后辖区内同类案件的审理厘清了裁判思路,提供了参考范式。银川市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公正司法助推宁夏加速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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