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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院审结某电视台著作权案背后的“较真”故事
刨根问底破知产困局 较真碰硬护创新边界
2026-06-09
2026-06-09 08:48:00

  本网讯(邢庞瑞)银川市西夏区,数字经济与文化产业蓬勃生长。当一家主流媒体使用正规视频剪辑平台的会员素材库制作新闻视频,却被诉侵权,平台承诺的“可商用”为何失效?使用者基于会员身份的信赖,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Y公司诉某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给出了一个精细到“每个月”的答案。这起案件因创新性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入选全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而判决背后,是法官对权利链条的层层较真、对时间线的精确到天的追踪、对法律边界的寸步不让。

  较真于“权”:权利链条上的“破案”

  “原告说这些音乐是他们的,但最早的著作权人是一家公司,后来又转给另一家,再授权给原告……这中间转让过几次?有没有断档?”主审法官耿宇华翻开卷宗,发现原告公司主张的9首音乐作品,权利来源颇为曲折。

  有的作品最初由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创作,有的由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随后B公司更名为某音悦公司,再将权利转让给某教育公司,该教育公司又更名为Y音悦公司……每一次转让,都需要对应的合同、登记证书、情况说明来证明。

  审判团队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他们逐一核对了8份《作品登记证书》、5份《版权归属协议》、1份《著作权转让合同》、1份《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以及3份情况说明。“这就像破案,证据链必须闭环。”法官助理祁帆指着电脑屏幕上的时间轴说,“2019年创作,2021年转让,2024年更名……每一个节点都要对上。”

  最终,法院确认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庭审中,被告某电视台提出一个重要抗辩:作为平台的SVIP会员,使用的音乐来自某视频剪辑软件素材库,平台声称“可商用”,自己基于合理信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抗辩,让法官开始了一场新的“较真”。

  较真于“时”:会员有效期内的“切割”

  被告在新媒体账号上发布了18条短视频,使用了涉案的9首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但问题在于:被告并非一直持有某视频剪辑软件会员。

  法院依职权向某视频剪辑软件平台运营主体公司发函调查,查明:某电视台自2022年7月18日起开始持续订阅某视频剪辑软件SVIP会员套餐,年费分别为188元、168元、168元。而被告发布的18条视频中,有12条发布时间在2022年7月18日之前——那时,被告还不是会员。

  “会员前和会员后,性质完全不同。”耿宇华用红笔在卷宗上画了一条线,“之前的12条,被告没有支付任何对价,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的6条,是在会员有效期内制作的,且某视频剪辑软件SVIP会员权益明确包含‘商用特权(版权无忧)’。”

  为了验证该软件平台的实际使用场景,耿宇华做了一个“笨”决定:自己登录SVIP会员账号,完整走一遍视频剪辑流程,并全程录屏。录屏画面显示:SVIP会员在剪辑时可以选择“可商用”音频分类;视频导出时,软件会醒目提醒“发布视频,让更多人看到你的作品吧!”并一键跳转到某短视频创作发布平台。

  “这说明什么?说明平台在引导用户相信:你用SVIP会员做的视频,里面的音乐是可以放心发布的。”耿宇华指着录屏画面说,“一个普通用户,看到‘商用特权’四个字,会怀疑这些音乐有问题吗?”

  较真于“度”:合法来源抗辩的“边界”

  法槌落下之前,耿宇华进行了大量文书、论文的检索和阅读,并和多个知产审判的法官进行讨论。核心争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到底能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字面上针对的是“发行者”“出租者”。但耿宇华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属于作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与发行、出租在性质上类似——都是对作品的传播,而非创作。如果对流通环节的使用者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既不利于作品传播,也会破坏交易稳定性。

  她翻出了一份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网吧经营者能证明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提供者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举重以明轻,网吧还是营利性的,本案被告某电视台是新闻单位,非营利使用,当然可以参照。”

  最终,法院作出分段认定:对被告在成为某视频剪辑软件会员前发布的12条视频,因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参照原告授权政企公务机关单位年费8000元的标准酌情确定);对被告在会员有效期内发布的6条视频,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需补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

  两项合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

  宣判那天,被告代理人拿到判决书,看到“会员前赔偿、会员期内不赔”的精细划分,感慨地说:“法官把我们三年的会员记录都调出来了,每个月算得清清楚楚。这种较真,我们服。”

  较真于“源”:判决之外的延伸

  案件审结后,耿宇华没有急着归档。她发现,这起纠纷的根源在于平台作为素材提供方,其“可商用”承诺与上游版权方的授权存在脱节。“如果不解决源头问题,以后还会有无数个类似的被告。”

  于是,她做了一件“分外之事”: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建议侵权治理要从源头抓起来,不能出现一案处理一案。“法院不能只判案子,还要推动规则完善。”耿宇华说。

  与此同时,西夏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编入《涉企纠纷典型案例集》,并向辖区媒体和企业发放。“记住三点:第一,使用正规平台素材要保留会员凭证;第二,注意区分会员有效时间;第三,平台说‘可商用’不代表绝对安全,但司法会保护你的合理信赖。”在一次普法讲座上,法官这样对台下的新媒体从业者说。

  窗外,天色渐晚。耿宇华的办公桌上又摞起了新的案卷——这次是一起涉及侵犯署名权的版权纠纷。她坐下来,翻开第一本,拿起笔,又开始了她最熟悉的那件事:较真。

  “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抠。”笔尖落在纸上,沙沙作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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