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文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变执行思路,妥善化解了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强制执行案件,为当事人挽损200余万元。
内蒙古某化工企业与银川某机电公司原系经营伙伴,多年来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内蒙古某化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钠的生产制造,其掌握的金属钠冶炼相关设备中的部分设计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属于商业秘密。银川某机电公司为该化工企业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机电公司须严格保守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机电公司自2023年起开始违反保密义务,利用维修设备期间掌握的相关生产技术信息为其他公司制造侵权设备。内蒙古某化工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银川中院经审理认定机电公司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判令机电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或留存的侵权设备,并支付化工企业维权合理支出等30余万元。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了解到内蒙古某化工企业提起诉讼后,银川某机电公司就停止了侵权行为,已生产的侵权设备也停止销售并由其保管,判决后又主动向内蒙古某化工企业支付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30余万元。但双方对侵权设备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为此,内蒙古某化工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销毁侵权设备。
是严格按照判决书将已完工的侵权设备全部销毁,还是有其他既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案?思虑再三,承办法官何永孝心中有了自己的答案。一方面,机电公司已认识到自己侵权行为的危害,并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法律惩前毖后的教育作用已实现;另一方面,侵权设备数量多,生产成本高达上百万元,直接进行销毁会造成巨大损失,销毁设备又会产生新的费用,增加当事人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这批侵权设备是根据内蒙古某化工企业数据定制,该公司仍可利用设备进行生产使用。
何永孝决定变“销毁”为“再利用”,即化工公司在侵权设备检验合格、符合公司技术标准情况下进行收购,收购价格兼顾侵权事实、生产成本等因素由双方进行协商。这样既能保证设备不流向第三人造成新的侵权,又能将被执行人损失降至最低,防止“执行一案,失业一片”,还能实现生产设备价值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欣然接受该方案。同时,申请执行人提出己方企业无法一次性全部收购,执行法官又建议可根据企业生产进程和需求分批分次进行。在法院主持下,经过一个多月的磋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全部收购侵权设备,并与被执行人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对第一批设备数量、金额进行确认。在法院的督促和指导下,金额为120余万元的第一批设备顺利交付,被执行人也书面承诺剩余设备绝不对外销售,根据申请执行人经营需求随时交付。本案的执行可为企业减少损失200余万元。
保护商业秘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必须以法治为保障。银川中院在案件执行中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既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规范经营的意识,也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灵活采取执行措施,让更多企业合法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