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季 瑞)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进行释法答疑,主动为诉讼群众实质化解纠纷,有效避免了衍生诉讼,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4年8月,李某在招聘网站上看到赵某发布的某食品公司招聘信息,经与赵某简单沟通后到某食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后,李某工作时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关节损伤、桡骨骨折。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提起劳动仲裁的法定身份,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李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一开始,面对法官的解释,李某仍坚持主张要确认劳动关系,用以进一步进行工伤认定。法官便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类案检索,借助与该案案情相似的入库案例进一步向李某释法答疑,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释明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经法官反复释法说理后,李某表达了撤诉的想法。
办案法官考虑到,虽然准许李某撤诉可以让本案结案,但李某因伤要求赔偿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之后再以其他案由提起诉讼,无疑会增加李某的维权成本。于是,办案法官没有着急为李某办理撤诉手续,而是进一步核实案件细节,了解到某食品公司就公司部分业务与赵某签订了服务合同,原告李某系由赵某进行招聘、发放工资、进行管理,应与赵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法官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依法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李某因伤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组织调解。最终,李某与第三人赵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当场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在法官督促下,剩余款项一周后全部履行完毕,李某的维权问题得到了一次性解决。
贺兰法院坚持从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发,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实际,充分发挥类案检索的指引作用,借他山之石,攻己方之玉,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将释法说理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把工作做进人民群众心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