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从政治上看问题,从法治上办案子
2024-09-24
2024-09-24 18:15:00

  本网讯(马 荣)“法官,请你一定考虑我们企业的现实状况和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个合同根本没法继续履行,真的应该解除!”

  “五一”假期刚过,某创业公司便迫不及待地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唐荣打去电话。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官司”,为什么一直打到了高级法院?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意志何以如此坚定?

  一起反复诉讼的案子

  时间要回到2022年。当年1月,焦炭市场行情转好,价格走势冲高,货物紧缺,创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焦炭,与骞豪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22年度,单价随行就市,每次发货前双方通过调价函共同确认单价,合同未约定货物总量、总价款。

  此后,创业公司向骞豪公司支付预付款1250万元,骞豪公司完成部分供货,后因各种原因合同未继续履行。

  2023年,创业公司以骞豪公司迟延供货构成违约为由,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骞豪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创业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中,骞豪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我方多次发送调价函明确单价,要求骞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推辞。合同约定每次供货要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调价函载明价格为单价,如果不能确定单价,我们的买卖也不能强制交易!”

  二审判决后,创业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经营已无购买使用焦炭需求,骞豪公司实际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以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履行期届满,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一、二审未予解除合同存在错误为由,向宁夏高院申请再审。

  两方互不相让的当事人

  “目前来看,这起案件涉及的已经不是简单地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的法律问题”,仔细梳理案件始末,唐荣陷入了深思: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做实做细企业诉求受理,疏通企业涉诉纠纷堵点,引导企业健康良性发展,能动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对审判工作更高要求的“政治问题”。

  “既然你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二审判决生效后,你公司推脱不予配合继续供货,与你公司在二审中的意见不一致,究竟是怎么考虑的?”

  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双方在此阶段的问题症结,唐荣多次致电骞豪公司。

  “法官,不是我公司不配合。在此前的合同履行中,我公司本来正常供货,但对方多次借口质量问题等原因将到货肆意扣重,我公司不认可。”面对法官的询问,骞豪公司感到十分委屈,表示创业公司要求其停止供货,致使公司已购买焦炭积压、转运、低价出售造成损失。只有将这些问题都处理完,公司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扣重是经过双方盖章确认了的,2022年焦炭行业供货紧俏,根本不存在积压货物的可能,且骞豪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其存在损失的证据。”创业公司也振振有词。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依据法律规定,再审审查案件的办理,人民法院仅对生效判决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应予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本案双方企业自主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已经陷入僵局,无论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对双方企业而言,都将伴随着一系列诉讼产生。”

  面对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冲突,唐荣有着自己的“节奏”:如果驳回创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创业公司只能就合同继续履行提起诉讼,但其确已对焦炭没有需求,且在双方当事人对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合同无法强制履行,案件处理必将陷入循环,双方企业都将产生大量诉累。即使案件可以进入再审程序,考量合同解除的后果,也应对骞豪公司提出的扣重以及损失等问题一并处理。

  就案办案从来就不是唐荣的作风。

  在此后的半个月里,唐荣通过查资料、调查、走访等各种方法了解2022年焦炭行情与不同时间点价格,掌握焦炭买卖中货物验收行业规则,记不清与两家公司往来了多少通电话,又在两家企业间奔波了几回。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次次地耐心沟通,一遍遍地释法析理,一层层地剥茧抽丝,双方企业逐步有了解除合同的共识。

  “法官,这其中有很多笔账要算,我们愿意带着所有证据材料到法庭现场核实。”双方企业都有了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

  三方共赢的调解

  6月6日下午3时,宁夏银川,大雨滂沱,积水严重。

  宁夏高院审判法庭内,在法官唐荣的主持下,案涉双方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在热火朝天地核对账目,此起彼伏的争吵声,引得法庭外执勤的法警多次到场。

  “不好意思,我们正在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有些问题争执比较大,但都在努力解决问题。”

  考虑到双方“针尖对麦芒”无益于矛盾化解,为避免矛盾再次激化,唐荣分别将两方请到法庭外……

  “骞豪公司,你们坚持的损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否则无法让创业公司信服。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面对后续的诉讼,你们的主张也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要考虑后续的诉讼风险。”唐荣再次苦口婆心地纾解道。

  “创业公司,即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你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验货,对赛豪公司已经盖章确认的扣重部分,可以认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只有你公司单方盖章确认的扣重部分,应切实考虑是否坚持。”

  在唐荣反复背靠背调解、多轮调解确认中,一项项争议迎刃而解,骞豪公司退还给创业公司的具体货款金额终于确认了下来。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法官,我公司同意按照调解金额退还创业公司货款,但是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一次性退还,公司承诺两年内付清。”

  “我们不同意,骞豪公司已经占有使用货款近两年,必须一次性退还!”

  针对付款期限,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险些功亏一篑。

  唐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不时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各自换位思考,分析本案诉讼成本与后续涉诉风险,建议双方理性调解。

  晚上8时30分,银川的大雨转为淅淅沥沥的小雨。寂静的审判区域,仅剩一个法庭的灯光。

  历经一个个方案的达成与推翻,一轮轮谈判的失败与重建,两方企业终于达成了详细的附条件分期付款协议。

  “今天能睡个好觉了”在场人员相视一笑,如释重负。

  两个月后的一天,唐荣再次接到创业公司的电话。

  “法官,我们要给你送面锦旗。感谢你为企业经营考虑,为我们切实解决了问题,不然真不知道我们这个事情还得等到什么时候。骞豪公司这两个月来一直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没等唐荣拒绝,创业公司已经来到了法院门口,为唐荣送上“务实司法为民企护航 化解诉累显执法真意”的锦旗。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