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法院隆湖法庭 吴鹏
近年来,法律类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比如去年大火的反映检察机关的《人民的名义》,还有如孙红雷出演的《全民目击》,翻拍的《十二公民》,冯小刚导演的《我不是潘金莲》等等,这从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当下市场对法律题材影视作品的需求,对法律的重视。作为一个法律人,深感鼓舞,但正是因为作为一个法律人,亲身参与法治实践,所以总想抽离出电影本身,试图站在一个较高的角度,从另一个视角出发,审视这些作品。
中国法治道路的发展,以电影为维度,基本上可以简称为从“秋菊打官司”到“我不是潘金莲”(当然是不准确的,只是为了行文方便)。秋菊打官司上映于1992年,故事梗概是巩俐饰演一个农村妇女秋菊,其丈夫与村长产生口角被踢中要害,秋菊要讨个说法。从乡村到县里,从县里到市里一直告状。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和村民连夜冒着风雪将秋菊送往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秋菊一家对村长十分感激,也不再提官司的事,但正值秋菊一家庆贺孩子满月时,村长却因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在影片的最后段落,秋菊站在村口,风雪中茫然的看着远去的车辆十分不解,她一直想要个说法,但没想到最终的结果是村长被抓了,这有违她的初衷,但这就是司法层面所能提供给她的 “说法”。影片上映后反响很大,获奖颇丰。在我看来,这部电影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参与了送法下乡。
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剥离,其实就是由熟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个过程可能充满阵痛,充满冲突,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很生动的反映了这个冲突。这个冲突其实就建立在当法治社会向基层的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乡土社会原有的礼俗、秩序、权力结构逐渐被解构但是还未完全被法治社会所替代。于是,就会形成戏剧冲突,这就是整部电影的逻辑起点。电影中雷恪生饰演的村长王善堂在旧有的乡土社会中代表着某种权力,或者是某种大家默认的天然的话语权,更像是一种符号式的存在。这种存在是一种力量的象征,一种人情社会所容许的权力行使者。用法治的视野来看,村长当然没有权力随便打人,也正如秋菊所说,就算你是村长你也没有权力随便打人,即便打人也不能击中要害部位。这种表述代表着秋菊权利意识的觉醒,代表着法治社会向人情社会发起的进攻。但这是村长所不能理解的,也是一般的民众所无法接受的。进一步来看,整个打人事件的起因是秋菊的丈夫嘲笑村长家不能生育男孩。这种说法在注重香火传承、重男轻女的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社会中是令人无法接受的,也就是说,秋菊丈夫在该事件中具有相当程度的过错,这也就是秋菊的行为难以得到村民认可的根本原因。电影中还有一个段落颇有趣味,值得探讨。秋菊在告状的过程中,遇到了市公安局局长,这是一个典型“好官”的形象,秋菊十分感激局长提供的帮助,但是由于秋菊对市公安局的复议结果不满,在律师的帮助下(注意,这里的律师也是法治社会所提供的服务)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当他看到公安局长坐在被告席时,秋菊感到困惑,他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好人坐在被告席上,这种不解在中国自古厌讼的语境下显得十分真切,很多人理所当然的认为被告就是坏人。这个镜头实际上也反映了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疏离。在人情社会中,秋菊对公安局长十分感激,认为他是一个好人。但是在法治社会,秋菊要起诉市公安局,公安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就要出庭应诉,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秋菊无法理解的,这从反面说明秋菊权利意识的觉醒,也仅仅只是觉醒。当然,电影中的这个段落的时代背景是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这部电影普及了行政诉讼法,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该部影片参与了送法下乡。
在影片的结尾这种疏离感显得更为真切,当秋菊一家给孩子过满月时,村长却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了。风雪之中,秋菊站在村口,茫然的看着远去的车辆。她不理解,她只是想讨个说法,没想过抓人。但是,她不能理解在司法层面,她所说的“说法”就是村长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绳之以法。这是司法层面所能提供的最终产品。此处,影片落幕,但故事仍可以继续。难以想象,秋菊回到村里之后后续会如何发展。总体来说,《秋菊打官司》大胆的探讨了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冲突,用生动的镜头语言展示出丰富的内涵,这部电影在艺术上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其他同类电影所无法企及。
去年的《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反响也很大,技术层面上冯小刚采用的圆形画幅挑战了观众长期以来被塑造成的观影习惯,不得不说这是影视语言上的一次大胆尝试。但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平心而论,这部电影对法律的涉及或探讨远不如《秋菊打官司》深刻,在艺术上也难以和前者相提并论。很多专业人士站在法律的角度批评这部电影有太多的漏洞,从而认为这部电影拍的不好其实是有失公允的,因为这部电影本来就不是一部法律电影,只能说与法律相关。电影作为一门艺术有其独特的语言和技巧,源于现实却又超脱现实,对待艺术作品不能过于严苛,而应采用包容、欣赏的眼光去审视。虽说如此,但也不失将它作为观照的对象站在学理的角度加以探讨。
《我不是潘金莲》的故事起点是李雪莲与丈夫秦玉河的假离婚事件,当假离婚经过法院的确认后变成了真离婚,加之后来秦玉河说李雪莲是“潘金莲”,于是,李雪莲不断的上访,从县里到市里,从市里到省里,从省里到北京。其实,严格来讲,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只要是达成了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夫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即使在李雪莲看来,自己和丈夫秦玉河商量好是假离婚,在学理上看,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对于身份行为的影响也不同于财产行为。如果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设立的合同当然因欠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但是对于身份行为来讲,其效果是不同的。在婚姻法的世界里,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影响婚姻效力的只有胁迫一种情形,并且因胁迫而结婚,也并非婚姻自始无效而是可撤销,且有1时间的限制。即便真遇到被离婚的情形,理论上讲,在对方尚未再婚的情形下,一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如果一方已经婚配,为了避免再婚的一方陷入重婚的危险另一方无权请求撤销,这是法律对身份行为的一种特殊保护。
人情社会重视人的因素,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当事件发生时,都想着用关系解决,上下其手,这可能是熟人社会中的特点吧。而法治社会面对的是陌生人社会,强调成熟稳定的规则,是规则之治。在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今天,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保障人们的行为可被预见。这是人情社会不同于法治社会的地方,《我不是潘金莲》这部影片有多处反映了这点。如李雪莲一开始找到法院的王公道时,为了拉近与王公道的关系,用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试图论证自己与王公道之间存在亲戚关系,以便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获得某种照顾或便利,这是人情上的考虑。但是,在法治社会看来,李雪莲起诉假离婚,法院确认离婚是真的,这其实是符合法律的,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正如影片所说,正是因为10年前法院的案子判对了,才会有后来李雪莲的上访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后来当王公道有求于李雪莲时,同样也是采用了人情战术,其中的讽刺不言而喻。影片中的另外一处同样反映了这个问题,当李雪莲决定不告状时,政府和法院不相信,非要李雪莲出具保证书,李雪莲不同意,最后李雪莲继续走上告状之路。这段镜头十分有趣,人情社会中,由于是熟人社会,是所谓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个唾沫一个钉。在熟人社会中,行为人一旦失信,他会承担来自熟人的排斥、拒绝合作,这是一种惩戒,在熟人社会中可能行之有效。但是,在法治社会中,面对陌生人,面对一个你未曾谋面,根本不知底细的陌生人,你会选择简单的相信他所谓的承诺吗?在陌生人社会,为了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保障行为的可被预见,政府和法院要求李雪莲出具保证书其实是符合法治思维的。而这其中的差距是李雪莲无法理解的。另外一点,这段镜头也反映了李雪莲对法律的恐惧,对法律的不信任。《左传》中有一句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大意是指,法律如果不公布,它的威力是无穷的。因为法律没有公布,法律可能成为某些阶层肆意摆弄的工具,当民众因不知法律而无法安排自己的生活,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时,就会惶惶不可终日。但是,距离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即郑国子产“铸邢鼎”已近千年的今天,还会有人因为无知而对法律心生恐惧,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笔者在司法机关工作,这种现象并非电影的演绎,很多当事人在签收诉讼材料、笔录、法律文书时,会格外的注意,可能担心因为自己的签字而承担某种法律上的风险。电影中的李雪莲告状无门、屡屡碰壁让我这个看客为之着急,李雪莲当众被前夫秦玉河辱骂为潘金莲,潘金莲在中文语境中有着特殊的含义,代表着不守妇道、私生活混乱、毒杀亲夫等。秦玉河的行为完全构成对李雪莲名誉的侵犯,从法律上讲,秦玉河的言辞严重降低了他人对李雪莲的社会评价,李雪莲完全可以起诉秦玉河侵犯名誉权。但是李雪莲还是选择上访之路,“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与现实生活有着高度的统一。“信访不信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情社会遗留的痕迹吧!老百姓有冤屈,不是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而是通过上访,寄希望于某个官员、某个英雄为自己声张正义,主持公道。这从中国历史上流传的无数为民请命,“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清官形象和无数侠肝义胆、劫富济贫的英雄中可以得到印证。包拯是这样的,海瑞是这样的,《水浒传》中的宋江、鲁智深同样也是如此。这种例子,俯拾皆是,不一而足。
总体来说,这两部电影,都不同程度的反映了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剥离。特别是《秋菊打官司》深刻的探讨了在乡土社会逐渐被解构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与法治文明的共处,这对于我们今天思考基层司法问题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解决基层司法问题,我们应尽可能的依靠基层组织、基层力量,从而使现代法治文明与原有的基层社会中旧有的道德礼俗在一定层面实现融合,真正实现以法律培育道德,以道德滋养法律。透过两部电影,反思其中的法律问题,站在学理的角度,回顾法治道路的发展,不难看出,长期农业国家、儒家文化雕塑出来的人情社会还未完全从法治社会中褪去,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精髓还未融入人们的血液,民众对法律还未形成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总之,人情社会从法治社会中的剥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个过程,可能很漫长,作为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吾辈还需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