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明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翻供、串供情况,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就会给定案带来麻烦,甚至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吴忠中院在审理李春、赵小会、余晓峰贩毒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与被告人赵小会、余晓峰联系购买毒品,正当李春和赵小会、余晓峰二人在车上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00多克。归案后,虽然李春不承认自己贩毒,称毒品是车上另外一个人的,但赵小会如实供述了自己同李春买卖毒品的事实,应该认定李春、赵小会、余晓峰贩卖毒品。据此,吴忠中院经审理后判处了被告人李春有期徒刑十五年,赵、余二人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刑罚。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此案二审阶段,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供述之人赵小会翻供,称毒品是他人的,李春未参与毒品交易,使案件陷入泥潭。为此,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吴忠中院在重审开庭前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原一、二审中虽然李春称自己未参与贩毒,但赵小会一审供述了自己同李春买卖毒品的事实,赵小会在二审中翻供肯定与李春有一定关系,如不能使赵小会如实供述,李春将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李、赵二人分开关押,能够串供肯定与他人的帮助分不开,此案可能会引出“案中案”。因此,合议庭断定,赵小会翻供的目的不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是为了从李春家属处得到好处。为了打破李、赵之间的攻守同盟,合议庭决定采取各个击破的法争取使赵小会如实供述贩毒的犯罪事实和串供的事实。
为此,合议庭决定对各个被告人实行单独审问,尤其是要从被告人赵小会身上取得突破。在讯问赵小会时,赵小会仍坚持毒品与李春无关,自己是与另一个不认识的人进行的毒品买卖。审判人员首先运用技巧将被告人赵小会引上“自相矛盾”的境地,在问赵小会为什么在公安阶段供述是买李春的毒品,赵哼哼唧唧,不正面回答,再问其所称的“另一个人”的地址、手机号等情况,赵也回答不上来,含糊其辞。审判人员随即对赵展开政策攻势,指明其供述矛盾百出,如果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在量刑时予以严惩。然后,审判人员又采取以案说法的方法对其施以心理引导,向其讲述以前有的罪犯串供,帮助另一罪犯开脱罪责,最终不仅本人受到了严惩,而且被开脱的人也未兑现其承诺的事例,以动摇赵小会串供挣钱的侥幸心理。之后,将赵小会带出法庭,单独羁押,何去何从让其认真反思十分钟。在讯问完余晓峰后,审判人员再次讯问赵小会,赵小会头上汗水淋漓,并问审判人员如实交待能否对其从轻处理,能否对其异地羁押。审判长当即表明如其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和串供的有关情况,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可以异地关押。这时赵小会从衣袖内抽出一张纸条,交给法庭,并交待了条子的来历,同时,再次如实供述了其与李春交易毒品的过程。经法庭审理,这张纸条便是李春给赵小会的串供条,而且是通过公安人员的传递实现串供目的的。
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公诉机关立即申请延期审理,连夜将李春、赵小会、余晓峰三人异地羁押。同时,根据赵小会在法庭的供述,检察机关又顺势侦破了一起涉及数名看守人员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内勾外联,帮助被告人串供、收受贿赂的案件(此案正在审理中)。最后,吴忠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春有期徒刑十五年,赵小会因揭发有功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