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0月25日,伴随着我国最后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诞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光辉历程,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建院伊始,不足30人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仅有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室三个部门,与银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分别在银川市民族北街16号和建材巷17号办公。
“文化大革命”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宁夏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并成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法庭组取代了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随后,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的法庭组转为宁夏革委会保卫部下的法庭组,后并为政法组。1970年1月,撤销政法组,再次成立审判组。1972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得以恢复重建并在银川市解放西街56号办公,下设办公室(分司法行政组、秘书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4年8月,增设司法行政处。是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有人员73名。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宣告结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走上正轨,迎来了不断发展壮大的春天。改革开放40多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机构。
1996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迁至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2019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区临时迁至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291号。2022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区和审判业务区分别由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291号、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整体搬迁至现在的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宽敞明亮的办公大楼和现代化审判法庭为宁夏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干警队伍不断壮大,内设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完备,现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组宣处)、督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审管办、刑事审判一、二、三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审监一、二庭、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二庭)、行装处、技术处、法警总队等部门。
感恩奋进新征程,建功立业新时代。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严格落实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狠抓审判执行、司法改革、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破解案多人少顽疾、基本解决执行难、服务依法治区战略、服务乡村治理、服务先行区建设等工作得到最高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完善反家暴司法机制、服务脱贫攻坚、加强诉源治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等工作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以来,受理诉讼案件77.25万件,审结74.51万件,结案率长期保持在95%以上,审判质效稳居全国法院第一方阵,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质效稳居西北第一;受理执行案件40.15万件,执结37.65万件,执结率93.77%,执行到位金额617亿元,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强可靠的法律保障。
乘风破浪潮头立,扬帆起航正当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大力实施“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以更高站位把牢政治方向,以更好质效实现公平正义,以更大作为服务发展大局,以更实举措践行司法为民,以更强力度深化司法改革,以更宽领域强化科技应用,以更严要求建设过硬队伍,持续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力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宁夏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