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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宣传处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25号
2018-03-31
2018-03-31 10:50:00

  2012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宣传处在院党组领导下,强化舆论引导和分析研判,分别就马彦生受贿案件、“6.23”纵火案件等重大舆情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写出专题报告并得到大力支持,马彦生受贿案件未发生网络炒作。特别是“6.23”高院立案大厅纵火案发生后,组宣处在第一时间写出案情通报在全院干警大会通报的同时,分别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银川市公安局写出紧急报告和函件,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确保了“6.23”纵火案至今没有发生网络炒作事件。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政治部组织宣传处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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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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