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周云韬、潘恺强、赵强同志记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4〕115号
2018-03-31
2018-03-31 10:45:00
4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周云韬、书记员潘恺强在接待王翠英与付亚明夫妇、王海涛夫妇反映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王翠英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期间,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法警赵强及时配合,成功处置了付亚明拟用汽油火烧王翠英的突发事件。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为周云韬、潘恺强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为赵强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希望记功人员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推动全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区各级法院要向记功人员学习,践行“崇法厚德、致公为民、凝心聚力、务实卓越”的宁夏法院精神,努力开创我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更加坚强有力可靠的司法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8日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