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杨春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53号
2018-03-31
2018-03-31 10:29:00
同心县发生“12.31”暴力抗法事件后,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春同志作为主审法官,认真阅读案件材料熟悉案情,每天熬夜到深夜一二点,最终形成了一份长达一百页的阅卷笔录,并制定了《庭审保障预案》和《宣判预案》。在庭审过程中,熟练驾驭庭审,使长达6小时的庭审过程顺利、平稳、有序进行,最终形成了一份论证充分、逻辑严谨、判决公正的长达30页的判决书,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案件处理效果良好。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杨春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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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