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马小梅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41号
2018-03-31
2018-03-31 09:49:00
自2007年参加工作以来,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马小梅同志务实苦干,一人负责法庭立案、送达、庭审记录、文书校对、卷宗装订和信息录入工作,先后装订审判和执行卷宗1000多本,均为一类卷宗。任法官后,年均审结案件120件,执结60余件,无一发改和超审限,未出现上访缠诉案件。2012年审理民商事案件140件,结案率100%,无上诉、信访案件,执行收案45件,执结率100%。所办案件平均审限10天以内,先后被贺兰县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调解能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马小梅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