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兴庆区法院依法宣判首例非法销售肉毒素案
2024-04-26
2024-04-26 17:32:00

  本网讯(郭 鹏)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以被告人陆某等四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二十二万元,涉案的 A 型肉毒素等物品予以没收,同时判决禁止四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

  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等人合伙经营银川市兴庆区爱悦美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期间,四被告人通过各自渠道获取不同类型的肉毒素,并多次向他人进行销售。其中,李某某从陆某处获取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素进行销售;陆某在诊所向顾客开具A型肉毒素(衡力)的处方,然而实际销售的却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素;罗某某、李某同样向他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A 型肉毒素。公安机关从诊所查获陆某购进的 Genetoxininj.A型肉毒素4盒(每盒10支),又从罗某某、李某家中查获白色粉末状肉毒素52瓶。经鉴定,标识为Genetoxininj.和无标识的(白盖)疑似A型肉毒素药品,均含有A型肉毒素。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名称标示“Genetoxininj.”被认定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产品“无标示、白色盖瓶”被认定为劣药。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情况下仍进行销售,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实施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药品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它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需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药品管理法规,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尤其在购买进口的美容类相关药品时,应特别询问该药品是否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在发现可疑“药品”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报反映。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