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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固原中院“亮剑”虚假陈述
2019-06-26
2019-06-26 18:44:00

  本网讯(高睿 傅美源)为获取不当利益,马某强“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二审庭审中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已返还部分借款的案件当事人马某强罚款5000元。

  2019年4月9日,马某强持借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理返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一审时,马某强诉称借款到期后马某理分文未还。马某理辩称,马某强预先扣除1000元利息,实际交付19000元,其先后向马某强返还了部分借款,但未能提供返还部分借款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由马某理返还马某强借款19000元及利息。宣判后,马某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马某强仍不承认收到马某理的部分还款,直到马某理向法庭提交返还部分借款的微信转账记录后,经与马某强当庭核对,确认四笔还款共计6090元客观真实。此时,马某强才向二审法院承认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对该案事实予以重新认定,并依法改判。

  由于马某强故意作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对马某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强当庭表示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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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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