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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男子判刑
2019-03-14
2019-03-14 18:11:00

  本网讯(赵怀吉)近日,泾源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泾源县法院判决马某偿还权利人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89575.5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通知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均称有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泾源法院干警于2018年7月份在银川找到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履行还款义务8000元,之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人马某在泾源县香水镇下桥村一组有住房一套,与其妻子马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4年在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购买一套113.77平米的住房一套(系按揭房屋,首付152399元),被告人马某为逃避还款义务与妻子于2018年7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全部财产归其妻子所有,自己承担一切债务,以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义务人,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泾源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还款义务,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并协议全部财产归其妻子所有,自己承担一切债务,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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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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