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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索要补偿金被法院驳回
2019-02-01
2019-02-01 14:58:00

  本网讯(丁宁)2005年5月,王某进入泾源县某机关单位担任驾驶员,期间双方数次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王某主动离职并随后向该单位提出辞职,该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职后不久,王某听说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遂向该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双方就该问题未协商一致。后王某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泾源县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于是王某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该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6400元。泾源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遂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单位如果存在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系原告王某主动向被告某机关单位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某单位也不存在损害原告王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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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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