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拒不缴纳罚款 隆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2018-09-18
2018-09-18 21:24:00

  本网讯(吕腾乾)近日,隆德县水务局向隆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水利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2017年,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无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甘渭河段河道超深采砂,影响行洪和河势稳定的安全,属违法行为。隆德县水务局认定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作出对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余元的罚款决定。但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隆德县水务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隆德县水务局对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及宁夏顺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