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中卫中院依法驳回一起职业放贷人滥用诉讼讨债案件
2019-04-22
2019-04-22 17:53:00

  本网讯 日前,中卫中院审结一起涉及职业放贷人案件,涉案放贷人要求一名借款人偿还高额利息、违约金、罚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该案系中卫中院首次对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回收贷款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

  近年来,黄某通过其参与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乙公司对外承揽发放贷款业务。2014年6月,黄某通过甲公司居间介绍,向孟某出借8万元,孟某向其出具收到黄某借款11万元收据一张,其中含支付给甲公司的服务费3万元。黄某与孟某在还款事项提醒函中约定了还款方式、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计算方法,该笔借款累计年利率超过本金的24%。孟某在2014年9月前分三期向黄某支付1.2万元后,无力偿还下欠本金利息,黄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开庭前,孟某向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和孟某的借款合同有效,判决孟某除已经支付的本金外,继续向黄某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共计5.3万余元。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卫中院。另经查,2016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宁夏各级法院审理的以黄某为出借人、涉及甲、乙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达到数十起。

  中卫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的还款事项提醒函为统一格式印制并由专人负责讲解;黄某个人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交易对象众多、金额较大;宁夏各法院受理的以黄某作为出借人且涉及甲、乙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数量众多,综上可以认定黄某通过甲、乙公司对外承接贷款业务,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黄某未经批准,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在改判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同时,考虑到民间融资的成本并结合双方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决孟某在除本金之外已经向黄某偿还的贷款1.2万元冲抵涉案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职业放贷人在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之外,往往通过诉讼途径滥用司法资源以回收贷款和收益,其行为不但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会产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扭曲社会价值等负面影响。该判决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治区高院党组建设“三地”法院的要求,有力打击了职业放贷人滥用诉讼回收贷款的行为,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捍卫了司法权威,改善了营商环境,也为中卫市法院今后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