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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法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9-03-14
2019-03-14 18:09:00

  本网讯(高瑜)近日,隆德县法院对本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雍某某等5人一审全部领刑,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单独或合伙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了五起考试作弊,他们从网上或上线购买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以向考生提供作弊器材和答案的方式向考生收取费用,并组织考生在考试中作弊,在考生通过考试后,另外收取高额费用。被告人雍某某还通过微信、QQ等方式销售属窃听专用器材的考试作弊器材并收取相关设备费用或定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雍某某的行为又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国家组织的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录国家工作人员的考试制度,也是考生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各种从业资格的有效途径,不应该被非法侵害和亵渎。该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应予以严惩。五被告人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新时代青年,有的还是人民教师,应遵纪守法,却在利益的驱使下,忘却初心,走上犯罪的道路,令人痛心、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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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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