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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出台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规范指引及办理“套路贷...
规范取证重点 统一裁判尺度
2018-11-13
2018-11-13 09:07:00

  本网讯(张钰)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出台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规范指引(试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统一了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套路贷”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力的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针对政法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及“套路贷”案件中经常存在的取证不规范及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自治区高院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述文件,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会签印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规范指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重点罪名、“四个特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团伙的认定、重点证据的收集固定、涉案财产的调查审查、案卷装订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案规范及证明标准,着力解决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办案人员对涉黑涉恶案件事实认定争议较大、证据收集不全面、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统一。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指导意见》主要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团伙通过“套路贷”借机敛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现象,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加大对“套路贷”犯罪的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要求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坚持依法办案和法定标准,规范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及“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科学规范性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依法严厉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套路贷”犯罪,确保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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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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