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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公开审理放火上诉案展现庭审实质化质效
2018-10-19
2018-10-19 16:56:00

  本网讯(冯杰)10月18日下午,银川中院以示范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马某某犯放火罪一案。庭审中,根据检察人员的申请,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分别出庭作证。该案也是银川中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首次对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2015年4月底,马某某在某休闲食品店吃酸辣粉时,因就餐加汤等琐事心生怨恨欲对该店实施报复。同年5月31日3时许,马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满汽油的塑料桶运送至银川某商城附近后,将汽油泼洒在该店店面,用打火机引燃后逃跑。该店着火后,火势蔓延至相邻的公司和店铺,造成商城一层至二层全部烧毁,数家服装店被烟熏,水平过火面积为59.20平方米,外立面过火面积24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89173.36元。宣判后,马某某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银川中院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审理。因证据材料较多,庭审前召开庭前会议,将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予以解决。由于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该案的火灾损失价格认定存有异议,庭审围绕火灾损失认定价格这一争议焦点展开。庭审中,银川市兴庆区消防大队侦查人员、兴庆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就现场勘验情况、财产损失、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等进行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发问,使法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经法庭审理认定,上诉人马某某因泄私愤故意放火,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出庭的现场勘验人员、鉴定人对财产损失情况、鉴定过程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充分说明,且火灾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火灾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财产损失的依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此次庭审是银川中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在案件的审理中,严格落实“三项规程”,通过侦查人员、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公开、公平,同时也使侦查机关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与实体并重的重要性,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和转变司法理念提供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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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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