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宁夏“12·15”特大电信诈骗案终审维持原判
2018-09-07
2018-09-07 17:18:00

  本网讯(马 荣)9月3日至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夏“12·15”特大电信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16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时权等69人特大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69名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首要分子李时权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财产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吴月琼、骆金、闫燕飞等6名主犯分别判处12年至10年有期徒刑;58名成员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4名涉案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冻结银行存款222万余元;扣押现金25万余元;没收涉案房屋5套、银行卡426张、车辆4辆、手机175部,及作案笔记本电脑4台,记录诈骗剧本的笔记本36本。 宣判后,被告人李时权、吴月琼、闫燕飞等32人对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方面不服,提出上诉。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以来,以李时权为首要分子的69人诈骗集团在宁夏固原市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诱骗犯罪集团成员通过手机微信、QQ应用程序冒充单身女性,虚构婚恋、交友事实,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财物赔偿费等名义诈骗他人920余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时权、吴月琼、闫燕飞等32人的上诉理由和原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裁判结果。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