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党的建设 -> 纪律作风
纪检监督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
2018-04-04
2018-04-04 17:24:00

  市纪委派驻机构垂直管理在固原市全面展开试点,第二派驻纪检组驻在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派驻人员进驻后,针对法院是司法部门的工作实际,考虑如何监督法院,怎么监督法院,才能即推动法院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发展,杜绝涉法涉诉上访的老问题不再发生,又能使法院审判的每一个案件都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通过学习《廉洁纪律准则》这条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高线”,《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这个不可触碰的“底线”。我们认真调研固原市两级法院的现状发现:个别法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当事人生、冷、硬、横、推现象依然存在;不按法律规定时限审理案件及办案不规范依然普遍存在,缺乏服务人民群众的情怀。

  这些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及主要原因:

  一是主体部门重视业务,抓队伍管理程度不够,监督部门出台制度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主体部门与监督部门没有形成共识,执行监督意见较多。

  二是监督部门属单打独斗, 执行监督管理主体部门不能给予大力支持。

  三是监督部门,制定制度千篇一律,没有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工作性质等细化到与具体业务挂钩,执行监督达不到即管理队伍又促进业务工作发展的良好效果。

  根据问题及原因,我们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建议院党组,起草了《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约谈问责办法(试行)》,向县区法院征求意见,在本院院务会议讨论,最后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与驻在部门从思想上达成从严管理的共识。

  《办法》紧紧围绕驻在部门全部业务,从六个方面,固定了驻在部门想解决且无力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了“两个责任”以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谈话是严肃的执行从严治党要求,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日常谈话,要设专门的谈话室进行;要制作谈话审批程序表,并加盖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印章;要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按指印;要将谈话材料永久保存到被谈话人个人执法档案中;要将谈话作为年度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

  三、谈话是严格的执行党内监督工作,既不可乱用,也不能滥用。《办法》明确规定,谈话时要求纪检干部每次谈话前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厘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四、具体了谈话问责情形。除违反纪律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发现的不良倾向,直接以案件处理程序,并给予相应对的处分外。扩大具体了轻微违规违反制度,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出现的问题,充分运用了“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谈话的问责情形。

  一是贯彻落实区市党委、上级法院各项决策部署、工作任务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政令、法令执行不畅,被检查、督查通报的(职能部门根据发文要求和领导指示批示);

  二是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被当事人举报的;

  三是执法不规范,案件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制作不规范,被上级业务部门(根据考核细则)通报的;

  四是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机关管理、学习和日常集体活动,被考勤部门(根据单位管理制度)通报等方方面面的情形,达到监督问责的全覆盖。

  五、监督工作的触角向下延伸,把辖区基层法院全部纳入谈话问责对象范围内,对群众举报及内部发现的轻微问题通过谈话问责方式,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和扩大。

  六、将谈话作为监督责任问责的最低底线,既可单独运用,也可与主体责任的批评教育、责令停止、纠正违规行为、书面检查等10种其他方式合并使用,增加了问责的分量,体现了制度的“钢性”。

  目前,对本院1名部门负责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和基层办案法官工作作风生、冷、硬的6人,违反《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约谈,此项措施在法院震动很大,效果很好。 (海凌峰)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编辑】:马杰
【来源】: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